当前位置:首页 > fangchanxinxi3 > 正文

2015苏民诉申字8号裁定书唐爱民,王勤与卞永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 2015苏民诉申字8号裁定书唐爱民,王勤与卞永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过了再审期限的案件,只能申诉,申诉的裁定,现在还没公开,请去法...
2015苏民诉申字8号裁定书唐爱民,王勤与卞永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过了再审期限的案件,只能申诉,申诉的裁定,现在还没公开,请去法院询问或委托律师调取。附本案二审的裁定。唐爱民、王勤与二审民事裁定书日期: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扬民诉终字第00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爱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勤。上诉人唐爱民、王勤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诉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起诉人唐爱民、王勤与被起诉人卞永芬之间因宝应县苏中装饰城1幢305室房屋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审判及再审审查,均裁判双方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的《购售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唐爱民、王勤与被起诉人卞永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一、二审审判及再审审查,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合同效力及民事责任均作出明确认定和裁判。现起诉人基于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再次主张双方所签订的《购售房协议书》无效,该行为属于重复诉讼,故对起诉人唐爱民、王勤提起的诉讼不应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唐爱民、王勤的起诉不予受理。唐爱民、王勤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与卞永芬的起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起诉的理由,不仅是卞永芬无权出售房屋,更重要的是卞永芬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卞永芬与唐爱民、王勤签订《购售房协议书》壹份,约定由卞永芬将宝应县苏中装饰城1幢305室出售给唐爱民、王勤,面积约105平方米,价款376000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时由唐爱民、王勤给付卞永芬定金20000元。2011年7月30日前首付176000元,卞永芬收款后,及时为唐爱民、王勤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办证一切费用由卞永芬负担。证办好后,余款由唐爱民、王勤无条件配合卞永芬办理抵押贷款,数额为180000元。贷款成功后,卞永芬向唐爱民、王勤交付房屋。协议签订后,唐爱民、王勤按约给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卞永芬为唐爱民、王勤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并于2011年8月将房屋交付给唐爱民、王勤使用。2011年10月26日,唐爱民向卞永芬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在办理房屋贷款过程中,卞永芬只能为唐爱民、王勤办理五年期的贷款,唐爱民、王勤要求办理十年期的贷款,双方发生分歧,交涉未果。2012年4月23日,卞永芬诉至宝应县人民法院,要求唐爱民、王勤立即给付购房款1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宝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2)宝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爱民、王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卞永芬购房款180000元等。后唐爱民、王勤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唐爱民、王勤与被上诉人卞永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期间,宝应县苏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壹份,内容为:2010年10月份,卞永芬与公司就苏中装饰城1幢305室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于2011年8月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后该房转售给唐爱民,由卞永芬办理合同撤销,并于2011年10月26日带领唐爱民到苏中装饰城就1幢305室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有关本房屋所有的付款、交付、房产证件的办理等手续均有卞永芬办理。经审理,本院作出了(2012)扬民终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唐爱民、王勤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后唐爱民、王勤又不服本院(2012)扬民终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再审审查,作出了(2013)扬民申字第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唐爱民、王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唐爱民、王勤本次提起的民事诉讼,是要求确认2011年6月17日双方间签订的《购售房协议书》无效,并退还已付购房款196000元等。对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作出认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唐爱民、王勤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唐爱民、王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顾国先审判员杨庆生审判员叶露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韩菲

免责声明:文章《2015苏民诉申字8号裁定书唐爱民,王勤与卞永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来至网络,文章表达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文章版权属于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本站站长处理!

发表评论